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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基隆市市立高中國中部暨國民中小學教師跨校交流專業增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第四點修正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08年10月28日基隆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基隆市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基隆市市立高中國中部暨國民中小學教師跨校交流專業增能計畫暨基隆市109年國民中小學候用校長甄選儲訓簡章研商會議決議辦理。

二、有關交流期限部分,參照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修正本計畫第4點為:「四、交流期限:每次交流以一學年為原則,得視教師適應情形,經雙方學校同意延長或縮短之,同一教師於同一學校最多以四學年為限。」。

三、檢送修正後「基隆市市立高中國中部暨國民中小學教師跨校交流專業增能計畫」暨「基隆市市立高中國中部暨國民中小學教師跨校交流專業增能計畫(修正對照表)」各一份,相關電子檔得至本府教育處全球資訊網─教育單行法(序號:429)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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