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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依據基隆市政府113327基府教前貳字第1130215379函辦理。

貳、   上開原函說明原文如下:

一、   復貴校113311日基武國人字第1130200037號函。

二、   查教師法第32條規定,教師除應遵守發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之義務;同法第35條規定,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規定請假。

三、   次查教師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略以: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其休假應於寒暑假實施為原則。

四、   爰此,為兼顧學校校務推展及學生受教權益,本市所屬各級學校教師於寒暑假外之學期間請假出國,規定如下:

()教師應利用寒、暑假期間申請出國觀光為宜,學期中得以不影響課務及校務為前提,利用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出國,惟不得於學期中自費代課、調課、補課或請補休、休假、事假、病假方式出國觀光。

()教師於寒暑假外之學期間,如因公、特殊事由或重病出國就醫等原因請假出國,得由學校審酌無影響教學及校務推展後,核准給假。

()前開特殊事由,由學校在維護學生受教權及兼顧教師請假權益,衡酌個案事實情形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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