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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修正之「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表格使用說明」第六點、第七點規定(含對照表)乙份,並自一○八年五月一日生效,請於辦理行政執行事件移送該署各分署時,依修正規定填載移送書,並惠請轉知所屬,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108年4月10日行執法字第10831000550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開函及相關附件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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