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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教育部109年9月23日臺教學(三)字第1090135683號函辦理。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1項及防治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辦理通報時,應確實填具教育部所定「各類校安事件告知單」,交由學校通報權責人員依法完成向主管機關之通報作業,俾確認通報人員身分及通報時間,避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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